摘 要:2005年《公司法》正式确立股东提案权,但规范内容的准则性导致实际中失范景象屡现,股东提案权并未阐扬应有之义。2022年颁布的《公司法订正草案(二次审议稿)》对此虽有所改进,但仍不足细引。通过对深市上市公司股东提案布告发展定量统计和定性分析,发现目前股东提案权造度存在中幼股东提案难、提案内容单一、提案审查缺位等问题。为此,可通过美满股东提案适格尺度、规范股东提案法式、确立董事会审查主体职位同时预防其滥用权势、成立集自力救助、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于一体的救助系统等实体性和法式性规范,以进一步美满我国股东提案权造度。
关键词:股东提案权 公司法订正 董事会审查 持股比例 股东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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