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 要:证券机构因在证券买卖中占有信息及买卖职位之双沉优势,加之金融消费者对其信任而负有适当性使命。证券机构在分歧的业务中与金融消费者之司法关系亦分歧,故而不能一概合用适当性使命,惟有在金融消费者对证券机构高度信任之司法关系的业务中,证券机构推广适当性使命方属平正,能力衡平证券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权势使命。证券机构适当性使命内容重要蕴含适当推介与风险揭示,在其未推广适当推介或风险揭示之使命时,证券机构该当承担侵权之民事责任。
关键词:证券机构 适当性使命 司法关系 民事责任
论我国证券机构适当性使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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